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23號債 權 人 瘋狂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廉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紫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補正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