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25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張心瑜 債 務 人 信泰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文進 人 債 務 人 沈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信泰科技有限公司、黃文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柒仟參佰壹拾參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沈文進於民國108 年8 月9 日死亡,已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民事督促程式當事人能力,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