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45號債 權 人 李韋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青宸、晶築設計事業有限公司、王昭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李青宸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債務人晶築設計事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對李青宸、王昭仁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五、提出請求超過新臺幣貳拾柒萬元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