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韓蔚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531號 債 權 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志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