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30號債 權 人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元博 非訟代理人 莊慎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惠祐創新生活有限公司、郭惠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惠祐創新生活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對債務人郭惠真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