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0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099號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債 務 人 黃錦滄即漾御廚食品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原程序費用壹仟元及執行費新台幣貳仟捌佰零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修正前民法第205 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修正後民法第205 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修正後民法第205 條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 定有明文。因修正後民法第205 條規定於110 年7 月20日生效,本件聲請人請求利率逾法定最高限制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