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248號債 權 人 樂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家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樂尼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故請債權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並提出蓋印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 份。 二、經核債務人樂尼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