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趙懷雲 主 文 理 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5日以106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9 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再予延長一年。更生方案原定於民國110 年5 月給付,延至民國111 年5 月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張略以:其因需照顧罹病之父親,於110 年3 月2 日起轉任職於生通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長照巴士駕駛,每月薪資收入為27,000元。惟目前因受疫情影響,自同年5 月起開始減班,至6 月9 日起又開始無薪假,故每月收入變少,致其履行更生方案之還款顯有困難,爰聲請再延長履行期限1 年等情,並提出存摺影本附件為憑。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亦由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前因收入減少,致無法依約履行更生方案為由,向本院聲請延長履行期限1 年,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延期清償12個月等情,有本院109 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裁定,查核無誤。又經觀之債務人存摺影本顯示,其自110 年4 月起至6 月止,實領薪資各25,639元、26,537元、22,354元,平均薪資收入低於本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收入,準此,債務人上開所陳,並非無據,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又此次准予延期1 年,加計本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裁 定准予延長之1 年期限,合計共已延長2 年,即自109 年5 月起至110 年4 月止,共12個月停止履行,又自110 年5 月起111 年4 月止,共12個月止停止履行,並自111 年5 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且不得再聲請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