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218號聲 請 人 黃國棟 非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恆勛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黃國棟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提出「恒勛建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更正相對人公司正確之全名及表明法定代理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