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6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623號聲 請 人 驊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忠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驊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