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916號聲 請 人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武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