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145號聲 請 人 寶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