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和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余明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512號 聲 請 人 和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新震即峙昊企業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