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家救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黃世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救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黃世明 代 理 人 高大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耀庭等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黃耀庭、黃慈汶起訴請求分配配偶剩餘財產並分割遺產,為本院110年度重家財訴 字第4號受理中,上開訴訟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係新台幣 (下同)51,675,031元以上,至少應繳納裁判費46萬6,784 元。惟聲請人已高齡70歲,並無工作收入,財產僅餘89,162元,顯然不敷繳納上開裁判費;聲請人目前已屆高齡,沒有固定收入,名下亦無不動產可以抵押借貸,實難以尋覓銀行願意貸予聲請人,故聲請人已達「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程度,依聲請人之存款現額,遠小於應繳納之裁判費,恐怕一經聲請人貸款,基本生活需求將朝不保夕。本件聲請人之請求,係屬有據,並非無勝訴之望,其因分配剩餘財產及遺產分割所得之利益,即可繳納裁判費用,訴訟結束後即有資力繳納裁判費,爰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黃耀庭、黃慈汶二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即本院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4號案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其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桃園市龜山區農會存摺內頁以為釋明。本院依職權調閱其財產及所得資料結果,聲請人之財產有2020年份汽車1台、榮霖實業 有限公司投資額100萬元;107年、108年、109年各申報所得為80,211元、81,002元、9,120元,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本案訴訟費用,尚堪以憑採。其所提起之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家事法庭法 官 張淑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