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華強營造有限公司(原名:勝輝營造有限公司)、賴乙璋、富鋒營造有限公司、張志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華強營造有限公司(原名:勝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乙璋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富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揚 上列上訴人與富峰營造有限公司因110年建字第38號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91,4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