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89號原 告 良邦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智 被 告 巨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朱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9,5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書 記 官 陳��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