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拍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104號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帝鴻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更正為正確完整之附表(各共有部分之建號,應載明其面積及權利範圍,以確定拍賣範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