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拍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124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梁昌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御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2000元。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表明本票之提示日,或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