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2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251號聲 請 人 駱淑霞即力邦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惠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駱淑霞即力邦企業社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表明請求之利率究為5%?或為6%?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