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6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618號聲 請 人 千曜多媒體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若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立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請求之金額究為壹拾壹萬元或為參拾伍萬元(據本票影本所示,票面金額為參拾伍萬元,然聲請狀載金額為壹拾壹萬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