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764號聲 請 人 千曜多媒體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若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勝弦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鍾勝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