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酌定檢查人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李孟燕、德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張勝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李孟燕 相 對 人 德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酌定相對人德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檢查報酬新臺幣壹拾萬參仟伍佰元。 理 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又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除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外,尚須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字第45號裁 定選派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茲檢附專案檢查工作服務時數及費用明細及檢查人鑑識會計報告,聲請酌定檢查報酬新臺幣(下同)103,500 元等語。 三、相對人公司陳述意見略以:就檢查人於110年3月12日提出檢查報酬共103,500元並無意見等語。 四、經查,林偉裕前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經本院於107年12月20日以107年度司字第45號民事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至為明確。再查,聲請人經選派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自104年 至108年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現已完成相關檢查工作等 情,並提出檢查人鑑識會計報告為證。而據聲請人陳報檢查工作內容,包括檢查相對人104年至108年度帳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務簽證報告、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年度損益表、股東會議事錄、股東名冊、股東往來科目分類帳等件,並就檢查結果提出疑點、作成報告書等項,其與助理人員檢查時數合計約為52小時。本院斟酌聲請人前開檢查工作內容之繁雜程度、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檢查結果及成效等,另徵詢相對人公司及107年度司字第45號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 林偉裕之意見,經其等均具狀表示就檢查報酬並無意見等節(見本院107年度司字第45號卷第171、172頁),認聲請人 之檢查報酬103,500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