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黃振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02號 原 告 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文 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王上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炎明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474,7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6,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