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孟昭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73號 原 告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昭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慧齡間請求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1,8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