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6號原 告 杜宥蓁 被 告 晟昱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世文 ○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應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