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6號原 告 杜宥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晟昱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8 月23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所載第一審裁判費金額應更正為「5,73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