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4號原 告 順天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欽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品聯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5,2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3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