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40號原 告 立誠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翊誠搬家貨運有限公司(原名翊誠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309,7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