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4號原 告 周政君 被 告 賓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確認對系爭汽車所有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汽車起訴時之價額定之,本院參酌與系爭汽車同廠牌、同型式、同排氣量、同年份之二手車市價約為新臺幣(下同)628,000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