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泰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洪莉雯、艾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Leung Shuk Kam Jacqueline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41號 上 訴 人 泰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莉雯 被 上訴人 艾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eung Shuk Kam Jacqueline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41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7,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366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