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津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謝佳穎、廖苙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津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廖苙涵 江劉典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7月13日所為之110年度訴字第1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