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杜宥蓁、晟昱科技有限公司、王世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35號 上 訴 人 杜宥蓁(更名:杜羽惠) 住○○市○○區○○街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蔡欣汝 被 上訴人 晟昱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 字第18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萬5,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