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84號原 告 何文洲 陳瑞翔 傅煒諠 被 告 鵬源環球地產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呂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何文洲、陳瑞翔、傅煒諠起訴請求被告鵬源環球地產顧問有限公司應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25萬元、15萬元,被告黃呂源應分別給付100 萬元、50萬元、30萬元及遲延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7,73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10 年10月6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費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