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吳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07號 上 訴 人 吳宗霖 吳莊碧 吳叔靜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顥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桀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王家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