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温崇憲、晶築設計事業有限公司、王昭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11號 原 告 温崇憲 被 告 晶築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昭仁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青宸 上列原告因返還投資金事件,曾聲請對李青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9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