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葉淑娥、晶築設計事業有限公司、王昭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12號 原 告 葉淑娥 被 告 晶築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昭仁 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青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6,500元,應繳裁判費1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796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