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史綵甯、張芮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8號 原 告 史綵甯 訴訟代理人 王如后律師 被 告 張芮菀(張秀鑾之繼承人) 周淑華(張秀鑾之繼承人) 周敏華(張秀鑾之繼承人) 張淑貞(張秀鑾之繼承人) 陳月英(張秀鑾之繼承人) 張玉玲(張秀鑾之繼承人) 張又仁(張秀鑾之繼承人) 上 七 人 訴訟代理人 謝錫福律師 被 告 吳鴻瑋(黃瑞竹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鴻瑾 謝秋英 張錦輝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遷 被 告 彭定祥 張淯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錫福律師 被 告 日昇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石寶 被 告 龍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石寶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