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范舜朝、好客來百貨有限公司、謝桂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40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范舜朝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好客來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桂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補正上訴聲明或繳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