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陳曉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曉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森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25日110年度訴字第6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