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吳宗霖、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陳瀧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12號 上 訴 人 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 被 上訴人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瀧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99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