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89號原 告 永興開發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騰 被 告 亞昇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10 年7 月2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5 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8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