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65號原 告 林士豪 被 告 至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靜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促字第9283號裁定就其中之1,130 萬元部分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提出異議,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萬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萬0,9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