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林士豪、至鈞有限公司、朱靜芳、黃乙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上 訴 人 林士豪 被 上訴人 至鈞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朱靜芳 被 上訴人 黃乙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21,501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