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江枝茂、陳延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枝茂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延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110年度重訴第3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0萬5,8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3,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