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江枝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08號 原 告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枝茂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程居威律師 陳明政律師 複 代理人 華育成律師 被 告 駿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延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1日上午11時45分, 在本院第4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人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已言詞辯論終結,嗣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16日具狀提出新事證(本院卷二第369至383頁),經核確有需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