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9號聲 請 人 王林春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5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 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5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於109 年11月2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3 月2 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光彧 ┌───────────────────────────────────────┐ │股票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139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備考│ ├──┼──────────┼────────────┼──┼──┼───┼──┤ │1 │強盛染整股份有限公司│79ND011430—5 │ │1 │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