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29號聲 請 人 佳世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李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13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4 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13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5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戴育萍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 │(新台幣) │ │ │ ├──┼───────┼────────┼──────┼─────┼───────┼────┤ │001 │佳世福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大園分行│106年5月3日 │85,500元 │二四七四七0九│銓暘金屬│ │ │許李維 │ │ │ │ │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