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43號聲 請 人 張志毅即福氣美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7 號及110 年度催字第13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9 月24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 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蕭尹吟 ┌───────────────────────────────────────────────────────────┐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4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備註 │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 │00│益萊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南崁分行 │109年9月30日 │15,200元 │AN五一0五三二│福氣│110 年度│ │1 │司 陳錫珍 │ │ │ │五 │美食│司催字第│ │ │ │ │ │ │ │ │7 號 │ ├─┼─────────┼─────────┼───────────┼────────┼────────┼──┼────┤ │00│黃淑惠 │聯邦大竹分行 │109年9月30日 │19,750元 │UA4782126 │空白│110 年度│ │2 │ │ │ │ │ │ │催字第13│ │ │ │ │ │ │ │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