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92號聲 請 人 昇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添貴 代 理 人 江玉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9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8 月30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10 年8 月29日,該日為星期日,依民法第122 條規定,以次日代之,故以110 年8 月30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謝伊婕 ┌──────────────────────────────────────────────────────┐ │支票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29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八│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八│109年10月8日 │148,000元 │CJ000五四七│台灣│ │1 │德分行 │德分行 │ │ │九 │電力│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大林│ │ │ │ │ │ │ │發電│ │ │ │ │ │ │ │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