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31號聲 請 人 溫凱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 張,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1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聲請判決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1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 年5 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118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李仲旻 ┌───────────────────────────┐ │股票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股數│ ├──┼─────────────┼───────┼──┤ │ 1 │高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1413-4 │223 │ ├──┼─────────────┼───────┼──┤ │ 2 │高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1867-5 │227 │ └──┴─────────────┴───────┴──┘